二、项目
(2)包含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一)产品信息及相关要求
所采购的杀虫气雾剂产品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澳洲和新西兰政府等相关部门关于杀虫气雾剂的要求,详见《关于在入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航班上实施新的客舱除虫及新增应急申报流程的通知》(国航股份对外合作业务[2018]40号)及《关于更新入境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航班除虫要求的通知》(国航股份外合明电〔2021〕125号),并取得生产该产品总公司出具的销售许可及中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
1.杀虫气雾剂主要成分:
(1)包含2%右旋苯醚菊酯和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
(2)包含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
2.供应商应向国航提供世界卫生组织、澳大利亚农业部、澳大利亚水资源部、新西兰第一产业部(MPI)、澳大利亚检疫局的认证文件。供应商应确保产品在澳洲航线使用时在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注册,在新西兰航线使用时在新西兰环境保护局(EPA New zealand)注册。且产品应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3.供应商应确保杀虫气雾剂符合航空业及飞机制造商的技术及安全有关要求,包括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的指导方针,并提供产品符合飞机制造商标准的证明(目前需提供满足空客标准和波音标准的证明,如国航后续使用其他飞机制造商生产的飞机执飞澳新航线,则供应商应另行提供满足该飞机制造商标准的证明)。如产品有适航证明,供应商应提供针对本协议所述产品签发的适航证明。另外,供应商应确保产品中未夹带可能对航空器或乘客造成危害的其它物品。否则,应由供应商承担因安全隐患所引致的相关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国航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4.供应商必须严格依据国航要求供货,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应具备生产该产品总公司出具的批次检测证明原件或打印页文件或原厂合格证,所交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澳新政府等相关部门及中国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国航的要求和供应商承诺。供应商所交产品数量、规格、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应及时负责补货、调换。供应商不能调换的,国航有权退货。
5.供应商供货时应确保产品剩余使用周期应大于等于产品质保期的65%。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一)年度预计用量:包含2%右旋苯醚菊酯和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约为480罐(150克/罐)、包含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约为6000罐(100克/罐)。每批次订货量约为120-360罐,年度订货频率约为每月一次。最终根据实际下单量进行采购。
(二)价格中包含的服务:产品价格应包含供应商将产品从生产厂家运至国航指定收货地点所需的运费、保险费、在供应商收货地点的装卸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供应商因销售该产品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并且应由供应商承担上述交付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
(三)包装和标记
1.包装要求
(1)外包装要求
质地材质:牛皮纸。应保证包装完好,盒体整齐,在储运中不破损、产品不玷污、不受潮,便于在货盘上码放,并足以抵御运输过程中的一般风险。
(2)内包装要求
质地、材质:无
实物外观:无破损、渗漏、锈蚀现象
克重:包含2%右旋苯醚菊酯和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150克/罐(建议克重);包含2%氯菊酯成分的杀虫气雾剂:100克/罐(建议克重)。
如国航对包装有特殊要求,供应商应当予以满足。
2.标注
(1)外包装标注:
供应商应在每个外包装箱标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生产厂家信息、摆放方向、危险品标识等。
(2)瓶身标注:
供应商应在每个瓶身上注明: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批号、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主要事项和生产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