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双凤经开区新兴合成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二)一标段工程总承包
招标公告(评定分离)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长丰县双凤经开区新兴合成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二)一标段工程总承包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长丰县双凤经开区新兴合成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双服【2024】124号
1.4
1.5 项目业主:合肥北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双凤经开区新兴合成生物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地块二)一标段工程总承包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6AFCGZ50430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6AFCGZ50430 2.5 建设 本项目用地119763.2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99832.7平方米。本次招标范围为地上建筑面积60411.55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11138.24平方米,合计71549.79平方米。项目共包含3栋单体,分别为A-1楼、A-2楼和A-3楼。高层测试厂房A-1楼占地面积1684.57平方米、建筑面积23501.64平方米;地上十四层,建筑高度67.20米,一~三层层高5.9米,四层以上每层4.5米。A-2楼为园区配套服务用房,占地面积4145.21平方米,建筑面积13408.27平方米;三层建筑,高度22米、最大跨度26.4米,三层层高9.2米。高层测试厂房A-3楼占地面积1684.57平方米、建筑面积23501.64平方米;地上十四层,建筑高度67.20米,一~三层层高5.9米,四层以上每层4.5米。A-1楼和A-3楼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30%。地下室部分16971.21平方米,本次只施工M轴(后浇带)以东区域11138.24 平方米。地下室含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生活泵房、消防泵房、配电房、热交换站等功能。
2.7 合同估算价:22673.330035万元
2.8 计划工期:820日历天,其中(1)设计周期为120日历天,以合同备案时间为起始时间,周期内需完成装配式审批相关手续;(2)施工周期为700日历天,以开工令时间为起始时间,周期内需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全过程管理直至竣工验收、移交、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及养护工作完成。其中设计部分中标人仅需完成装配式建筑相关深化设计及有关配合工作,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设计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
2.10 项目类别:工程总承包
2.11 质量标准:合格
2.12 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须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3.1.1.1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下列施工资质要求: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1.2投标人须满足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②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2)设计负责人要求: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3)施工负责人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设计负责人与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须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5000万元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均可)。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须具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万平方米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工程总承包业绩或施工总承包业绩均可)。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1)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无。
(2)设计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无。
3.1.5 财务要求:无
3.1.6 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方不超过2家。联合体投标的,须由承担本项目施工任务的任意一方作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
(2)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1的施工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具备投标人资质要求3.1.1.2的设计资质。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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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gzy.hef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