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上游水电开发与生物多样性统筹保护机制研究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
黄河水电物资 受招标人委托,对下述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或发包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由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整体进度:24个月,具体如下。
24个月内完成《黄河上游水电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保护机制研究报告》《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技术指南-水利水电》团体标准、《黄河上游流域水电开发生态保护政策建议》《生物多样性领跑企业建设案例集》编制。
初步计划实施24个月,根据具体实际可考虑调整研究时限。
第一阶段,签订合同8个月内,开展前期准备和监测调查工作,编制监测方案,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研、监测等工作。
第二阶段,签订合同16个月内,结合调查监测资料,研究整合生态学、水利工程学等多学科理论,构建生态—水文—陆域三维度生物多样性全流程评价框架体系。根据黄河上游特有鱼类及其生境、高原植物等关键保护对象特点,开展典型物种实证研究,量化水电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正负效应,验证评价模型的适用性,提出基于动态监测与适应性管理的保护策略,编制《生物多样性领跑企业建设案例集》,力争在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发布。
第三阶段,签订合同21个月内,开展指南编制及适用性研究,编制形成《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指南-水利水电》,推动形成团体标准。
第四阶段,签订合同24个月内,成果验收,组织团体标准宣贯培训,通过国际水电协会等途径发布。
2.2招标范围
通过黄河上游水电开发与生物多样性统筹研究,通过研究龙羊峡等已建水电站生态保护措施优化途径,满足生物多样性要求,减少黄河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提升高原特有物种种群稳定性,恢复关键生态系统功能,破解“开发与保护”协同难题;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如碳汇交易、生态旅游),将生态资源变为可持续资产,为企业创造长期收益;提供合规性保障,降低因生态环境破坏导致的罚款或项目终止风险,规避政策与法律风险;将黄河水电从“能源工程”升级为“生态安全屏障+绿色经济引擎+政策合规样板”,增强社会对公司所属水电工程的支持度,提升公司形象,展现央企担当。
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保护评价体系构建。系统梳理黄河上游流域水文、气象、生态系统及物种分布数据,对高原特有物种及关键生态系统进行种群数量、栖息地质量、生态连通性评估,识别水电站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问题,构建评价模型和保护评价方法体系,精准评估物种种群动态,提升生态保护成效与风险预警能力。
2.水电工程生物效应量化与调控技术研发。通过黄河上游流域历史资料和监测数据,分析公司所属水电工程对鱼类洄游、鸟类迁徙等的直接影响,建立生物保护目标体系,提出动态监测与适应性管理策略,实时监测生态指标并自动调整运行参数。在系统梳理国家对水电站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最新生态环境政策、行业政策和生态环境部最新要求研究龙羊峡等已建水电站生态保护措施优化途径,促进“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效益双赢、成本控制与守牢生态底线相协调”。
3.水电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规范制定。分析水电与生物多样性的关系,构建公司所属水电工程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要求、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护等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技术规范,制定《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指南-水利水电》,为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化管理和操作提供依据。
4.企业优势提炼与全球推广路径。通过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力路径研究,打造可向全球推广的生态保护典范,编制《生物多样性领跑企业建设案例集》,通过国际水电协会等途径发布,力争在亚美尼亚举行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发布,黄河公司作为中国企业参与全球生态治理的标杆案例展示成效。
根据上述内容完成以下具体工作:
1.《黄河上游水电开发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统筹保护机制研究报告》;
2.《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技术指南-水利水电》团体标准;
3.《黄河上游流域水电开发生态保护政策建议》;
4.《生物多样性领跑企业建设案例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 网站查询为准,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应提供经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报表(若近一年度审计报告未取得,则可提供前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纳税人资格证明。
(3)投标人近36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5)投标人没有处于 及国家电投*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 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2投标人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环境咨询能力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投标人近24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近12个月(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在集团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并提供证明材料或自证承诺书。
(3)投标人在近五年内(2021年1月1日以后)参加不少于2项国家重大生态类科研或生态评价类国家标准制定。投标人主持过不少于2项水电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国家级政策制定。【需提供合同或任务书关键页复印件,含合同或任务书封面、服务范围、合同或任务书签字盖章页,涉密项目可仅提供合同或任务书封面;有署名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或参与编制的有效证明材料,政策或标准规范应为已发布的文件】;
(4)
(5)核查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方在册人员,提供近3个月养老社保缴费证明,若法人投标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授权书;
(6)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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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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