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邀请
荣晟招投标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 业主 (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业主高铁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二次)项下的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业主高铁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二次)。
二、项目编号:912201027952440161202603002-01。
三、项目概述:业主高铁邮路运输业务外包项目,服务期限:1年。
四、招标内容: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及要求
1.本项目采购长春-丹东、吉林-沈阳、吉林-大连三条高铁邮路运输业务外包。详细邮路信息见下表。
| 高铁邮路开通计划 | |||||||||
| 序号 | 路向 | 高铁车次 | 始发站 | 发车时间 | 终到站 | 到达时间 | 运输时长(分钟) | 高铁计划时限 | 目前时限标准 |
| 1 | 长春丹东 | G8104 | 长春 | 0553 | 丹东 | 0852 | 179 | 1 | 2 |
| 2 | 吉林沈阳 | G8004 | 吉林 | 0611 | 沈阳 | 0822 | 131 | 1 | 1.5 |
| 3 | 吉林大连 | G8004 | 吉林 | 0611 | 大连 | 1050 | 279 | 1 | 2 |
2.技术(服务)规范:
1)投标人须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服务规范要求,结合国家现行有效、行业强制性及推荐性标准(若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的,以招标文件要求为准;若招标文件未明确但国家/行业有强制性标准的,须同时符合该强制性标准),对所有条款进行逐条书面明确响应,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资质证明等)作为支撑。
2)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后续核查发现,投标人的响应存在提供的证明材料虚假、无效或其他瑕疵,导致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采购人有权依据本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若已中标),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重新采购的费用增加、项目延误损失、第三方索赔等直接及间接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已签订合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3)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明服务规范要求,投标人应自行对自身履约能力及响应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因投标人自身疏忽、误解或故意隐瞒导致的响应不符合要求,相关责任由投标人独立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3.中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本项目完成招标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招标人通过流程优化、工艺改造等提高工效或因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规定前提下,经与中标供应商协商,如结算价款有压降(金额、结算标准、付款方式及条件),或合作条件、质量等合同条款有调整,需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
5.服务及质量相关标准
1)如需承包方上门提货,承包方需按发包方规定时间到发包方指定地点进行接发邮件,并在列车终到后5小时之内送达邮件终到地点。如未按发包方规定时间到发包方指定地点进行接发邮件或未在车终到后5小时之内送达邮件终到地点的,每次考核500元。
2)承包方应保障邮件运输安全。如遇邮件损毁或丢失的,按用户保价金额考核,如未保价按实际赔偿额考核。如水湿、油污邮件没有产生赔偿但影响正常生产作业的,每次考核500元。
3)承包方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提前告知发包方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
4)货物交接时,双方应对重量、数量、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确保信实相符。
5)承包方根据发包方通知,即双方约定时间上门取货。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委托要求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在未办理发货手续前,发包方在提前通知承包方情况下,可以变更或取消委托内容;货物装运后,可以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但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6)承包方应提供发包方所委托发送货物的运输和签收信息。
7)承包方应保守商业秘密,保证通信安全。
8)结算重量单位为0.001吨,不足0.001吨的部分按0.001吨计算。
9)双方次月进行对账,承包方应根据双方核对业务量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按月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二)采购内容及预算
110.23万元(含税),根据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据实结算,是财务预算内项目,资金由业主下属单位承担,列邮政公司账。本预算根据高铁邮路运费为4元/公斤(站到站),取货费300元/趟(可自送),提货费300元/趟(进口省可取),外包期限1年进行测算。投标单位须报总价和单价,均不可超过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该项目所有金额均为含税价格。预算限价表见下表。
| 高铁邮路预算限价表 | |||||||||
| 序号 | 路向 | 高铁车次 | 日均件数 | 日均重量(公斤) | 单价金额 | 取货费(元/趟) | 提货费(元/趟) | 发班数 | 预算金额 |
| 1 | 长春丹东 | G8104 | 10 | 11 | 4 | 300 | 300 | 365 | 235060 |
| 2 | 吉林沈阳 | G8004 | 173 | 194 | 4 | 300 | 300 | 365 | 502240 |
| 3 | 吉林大连 | G8004 | 77 | 100 | 4 | 300 | 300 | 365 | 36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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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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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300 |
服务期限:1年。
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政府主管部门、甲方上级邮政企业政策变化等情形,甲方可以提前 30 日通知中标公司解除合同并且免于向中标公司承担责任。
(三)标包划分
本项目分为1个标段,中标1家供应商。
注:(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2)本项目总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110.23 万元,单价限价详见预算限价表,投标人报价如高于单价或总价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3)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业主列入黑名单且在规定期限及范围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本项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严禁各类形式的资质挂靠。
(五)明确出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采购管理办法,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应否决其投标。
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属于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经电子采购平台及工具等技术分析,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脑或附属设备、加密工具软件制作,或使用同一IP
(8)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六)递交投标(应答)文件的设备需为投标人自主可控的电脑终端设备,不得与其他潜在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递交投标(应答)文件。如开标/评审后发现不同投标(应答)人上传投标(应答)文件的网卡信息/MAC
(七)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含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前推180日历天),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提供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或承诺书);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八)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单位或自然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能够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发票。
(九)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十)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十一)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会员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详细了解项目情况请联系如下人员:
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手 机:13683233285
传 真:010-5195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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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编辑:chinapos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