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一期)工程质量检测 招标公告 | ||||||||||||||||||||||||
| 1.招标条件 | ||||||||||||||||||||||||
| 本招标项目南宁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一期)工程质量检测已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2502-450112-04-01-719023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业主,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国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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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 ||||||||||||||||||||||||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项目名称:南宁邮件处理中心工程(一期)工程质量检测 1.本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节能检测、道路工程检测、基坑监测、防雷检测(本项目检测内容不包含消防查验),确保项目能够验收合格。 2.根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编制的检测计划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征得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同意)。 3.为满足本工程施工及验收合格全部需要的检测内容,具体检测内容和数量按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规范要求布置的检测数量计算。 | ||||||||||||||||||||||||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2)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机构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容须满足招标范围的要求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57 号)最新修订内容,原建设部令第 141 号文件中关于“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的条款已取消。招标文件中要求“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机构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内容须满足招标范围的要求”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的内容都予以删除,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可不予提供,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进行评审的都不予评审。 (3)由于系统固定格式无法直接删除“跨区域承揽和异地试验室”相关内容,现统一对该内容进行说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5〕5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在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以外新增检测场所的,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定。已取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和通过入桂备案的检测机构,即可在广西区域内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招标文件涉及该内容全部按该说明处理。 | ||||||||||||||||||||||||
| 4.招标文件获取 | ||||||||||||||||||||||||
| 至 没有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会员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详细了解项目情况请联系如下人员: 联系人:李杨 更多>同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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