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安保服务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 条件和方法
1.1 招标 条件
融通安保服务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编号:gkzb2025122200019) 已 具备招标 条件,经 融通安保服务 批准, 现 对本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招标竞争 。
1.2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 招标 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 | 白床单 | 4800 | 条 |
|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 | 褥子(含罩) | 5800 | 条 |
|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 | 被子(含罩) | 5800 | 条 |
|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 | 枕头 | 5800 | 条 |
| 2026-2027年度被装用品集中采购 | 蓝白格床单 | 1000 | 条 |
项目交货期为: 自收到招标人或其所属 采购订单后5个自然日内,供应商须将订单内全部货物生产或准备完毕并存储于其仓库内,在收到招标人或其 发货通知后3-5个自然日内,将货物运输、装卸至招标人指定地点。当采购订单数量大于300套被装用品时,货物生产或准备时间可延长至10个自然日 。
交货地点位于: 全国范围内招标人指定地点(如遇楼房项目,须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严格按采购人《采购需求》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经双方认可的被装用品样品进行供货,确保产品质量等级达到采购文件要求、国家相关规范合格标准。详细内容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
其他: (1)招标范围:按照本项目技术要求,完成被装用品的供货、包装、运输、装卸、售后及代储代管等工作。本次集采有效期为两年,所采购的被装用品包含被子(含罩)、褥子(含罩)、床单、枕头,年度采购规模在2900套左右,此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进行报价,具体数量随招标人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浮动,最终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进行结算,详细内容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264,400元。其中:被子(含罩)单价限价:108元/条;褥子(含罩)单价限价:63元/条;白床单单价限价:23元/条;蓝白格床单单价限价:23元/条;枕头单价限价:24元/个。超过单价限价和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3)中标人数量:本项目划分1个标包,中标人数量1名。另确定1家投标人作为备选单位,根据综合评分排名由高至低确定。
(4)服务期: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5)样品:本次招标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全部被装用品[包含被子(含罩)、褥子(含罩)、床单、枕头]一套,所提供样品须按照《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制作,该样品将作为技术部分评审和项目到货验收的依据。未提供样品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6)合作模式:招标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单价合同,并由招标人或其所属 依据项目开展情况不定期以采购订单形式向供应商进行分批采购。供应商根据采购订单内容进行货物供应,招标人在每个季度末根据到货验收单据的实际收货数量对供应商供应的货物予以统一批量结算。由 下达采购订单的,供应商应按 开票信息提供相应发票。
在供货服务期内,供应商需按照招标人或其所属 采购订单的要求分批次生产或准备货物。每批货物生产完毕后依据招标人或其 通知,将货物分批次运输、装卸至招标人或其 指定地点。原则上招标人按季度下达采购订单,每次采购数量不少于300套被装用品,每次发货数量不少于10套。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为非外资企业;
(2)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3和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及附注),投标人成立之日不得晚于公告发布日期;
(3)投标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4)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格式自拟);
(5)本项目接受生产厂商或代理商参与投标,若投标人为代理商的,拟投产品须取得生产厂商的销售授权;
(6)重大违法记录情况: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7)信誉要求:本项目投标截止前被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主体、未被“中国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军队采购列入失信名单不得参与本项目。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5)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6)擅自将本项目部分或全部义务转让或擅自对本项目涉及的货物生产进行转包、分包。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