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涵盖本项目的经营范围(能提供最新且有效的营业执照)。 |
| (二)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
|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五)2022年1月1日至截止时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index.htm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中未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中国 http:// /search/cr/中未被纳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
| (六)非中航集团黑名单供应商;非中航集团禁止交易企业名单内的供应商;不在淘汰供应商禁用期;不在不良行为供应商处罚期和处罚范围;2022年1月1日至截止时间参加中航集团采购项目中未出现过不良行为。 |
| (七)保证所采用的技术方法、提供的产品软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任何知识产权。 |
| (八)具备国家信息安全测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工程类二级或以上)。 |
| (九)具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CS4或以上等级资质。 |
| (十)具备隐私信息管理体系ISO27701认证资质。 |
| (十一)供应商所销售或代理的软硬件系统须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其中数据库审计产品须具备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检测证书,数据库加密产品须具备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 |
| (十二)供应商所销售的设备须为原厂代理或具备原厂授权和原厂服务承诺函,核心产品需有原厂唯一授权函。 |
| (十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段的应答或未划分包段的同一项目的应答。 |
| (十四)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不允许转包。 |
| (十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