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项目名称:贵州 国航及国航系航班机上饮用水项目 | |
| 二、项目 二、需执行的标准规范 执行并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标准。 三、采购产品具体要求 1.供应商提供机上纯净饮用水严格按照《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标准执行。 2.供应商须制定卫生管理及水站自检、月度送检制度,确保纯净水储存及加水过程卫生。 3.供应商所属水站工作人员须通过相应培训,持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4.合同履约期间,采购方有权查阅水站饮用水检测报告等文件。 四、服务标准 1.供应商负责航空器加水站运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加水点24小时正常使用,同时水站有
2.机上饮用水加注点为饮水车提供供水服务,具体加水地点位于贵阳机场飞行控制区内3号道口旁。 3.每月提供一份加水站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并保证合同履约期间相关资质及检测报告合格有效。 4.供应商需向采购方提供海关颁发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验收标准 1.合同期内应满足贵州 机上饮用水量。 2.机上饮用水水质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 六、结算方式 1.供应商提供给采购方的机上饮用水充值卡不可透支使用。 2.机上饮用水供应产生的费用采取月结方式,结算周期为1个月,采购方无需支付预付款,双方对加水清单用量每周、每月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供应商财务部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采购方。 3.采购方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应商电汇转账支付费用。 七、违约责任 1.因采购方操作不当造成供应商航空器加水设备损坏的,或致使双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采购方应承担因此给供应商、第三方人员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反之,因供应商操作不当造成采购方加水车辆或设备损坏的,或致使双方工作人员、第三方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因此给采购方、第三方人员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 2.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有权根据机场运行实际航空饮用水供应服务进行整体规划和业务调整,若供应商实际业务调整变化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采购方。 八、保密义务 本合同订立以前及在本合同期限内,一方(“披露方”)曾经或者可能不时向另一方(“接受方”)披露该方的保密。在协议期限内以及随后两(2)年间,接受方必须: (1)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2)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3)除为履行其职务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得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2.保密义务的除外规定 上述第1款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1)接受方有在披露方向其披露前制作的书面记录证明其已经掌握; (2)目前或将来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进入公共领域; (3)接受方从对该信息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3.“保密信息”是指: (1)本协议及本协议的内容; (2)接受方从披露方得到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保密、专属或非公开的信息、数据等。 九、环保约定 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地方及行业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购方已建立环境管理体系,供应商知悉并认同采购方环境方针及目标。为实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目标,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环保责任作出以下约定: (一)采购方责任 1.有权对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人员上岗资格等进行审查。 2.有权对供应商作业过程中环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责成供应商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 3.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如出现环境事故、事件或其他相关方的投诉时,采购方有权对供应商进行相关调查或处理。在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对环境事故、事件等进行处理时,贵州 应主动配合协调。 (二)供应商责任 1.供应商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遵守采购方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及要求。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环境突发事件等,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三)为了督促供应商的环保行为,采购方可以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理解本公司的环境方针、目标; 2.是否因有关环保问题受到相关方的投诉; 3.是否因环境污染事故等受到过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处罚; 4.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或已有明显的削减; 5.是否有违反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及我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不符合要求的,采购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由双方协商确定后予以实施。对整改不符合要求或拒绝整改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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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 |
| 独购:贵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 是唯一一家在机场范围内具有航空器饮用水供应的单位。 | |
|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 |
| 供应商名称:贵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股份 | |
| 六、公示说明 | |
| 公示期:2025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24日23时59分 | |
| 在公示期间,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请及时联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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