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标段勘测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标段勘测设计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双服〔2023〕206号
1.4
1.5 项目业主:长丰智慧水务集团 1.6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长丰县污水处理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二标段勘测设计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5ACCBZ50036 2.3 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5ACCBZ50036 2.5 建设 重点消除管网缺陷、根治雨污混接;侧重于对大房郢、梅冲湖流域重点排口汇水范围内老旧小区实施雨污分流和管网提标改。建设内容涵盖:新建雨污管网、截流管改造、压力管道修复等。本次招标内容为项目勘察设计,按照现行规范和行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完成前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纸等勘测设计工作;因泵站地质不均匀沉降引发的结构裂缝,需实施前期检测,包含一座泵站相关地质勘查、结构安全鉴定、评估评审、相关设计等工作;北城污水处理厂及县城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3座泵站出水压力管冒溢问题分析、设计工作等。 2.7 项目投资估算:3863.482万元 2.8 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0个日历天(以业主通知时间起算),30个日历天内完成标段范围内所有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完成后20个日历天内完成标段范围内所有项目施工图设计并配合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包括泵站沉降检测、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压力管维修设计等服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标段范围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及结算审核完成止。 2.9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勘察设计,中标人在现状调研、系统分析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总体方案,开展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招标范围内排水管网详细勘察(管网排查检测结果复测复核),项目环评、能评、安评、排污口论证、水土保持评价、防洪影响评价、地灾风险评价报告、土地勘测报告、规划方案公示、初步设计、消防报批、规划报批、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交通导改方案等前期设计所需的所有工作;设计后期服务(参加清单评审、设计交底、答疑、验收、竣工图编制审核等)、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中间验收、竣工验收以及施工现场后续服务、附属配套工程设计及全过程相关评审等满足该项目后期施工要求,达标验收的所有设计工作;地质勘查、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等;提交排口汇水系统图、泵站汇水系统图等成套图纸,提交北城污水处理厂及县城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3座泵站出水压力管冒溢问题分析、设计工作。包括上述所有项目的评审、报批等费用,需批复项目均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10 项目类别:工程服务 2.11质量标准:合格 2.12合同估算价:63.52万元 2.13其他:无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3.1.1.1须具备以下工程设计资质之一: ①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③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④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3.1.1.2具备以下工程勘察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④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低于2500万元排水管网类(或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设计业绩。 备注:水环境综合治理类项目包含:雨污分流或雨污混接整治、雨污水管网修复工程。 3.1.3
3.1.4
3.1.5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 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超过2家; (2)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须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工作,并同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1条的工程设计资质和 3.1.2条的投标人业绩要求; (3)联合体成员中非牵头人须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工作,并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1.2条的工程勘察资质; (4)投标人资格要求3.1.3条中
(5)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3.1.6条; (6)联合体成员中牵头人负责以下事宜:一是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投标。二是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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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ggzy.hefe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