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芬河口岸俄罗斯路向陆运商业渠道业务项目
招标公告
(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受业主(以下简称“招标人”)委托,就绥芬河口岸俄罗斯路向陆运商业渠道业务项目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本项目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对投标人在“”上传的电子版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一、项目名称:绥芬河口岸俄罗斯路向陆运商业渠道业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ZKGS-25218
三、项目概述:采购绥芬河口岸俄罗斯路向陆运商业渠道承运商(合作期为2年(1+1模式签订)。如第一年中标人在我方的供应商后评估中评定为 D 级(得分 60 分以下)或当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时,不再与其签订第二年度合同,由备选供应商接续履行,同时按照协议约定递交履约保证金。
四、招标内容:
包号 | 采购内容 | 采购数量 | 备注 |
1 | 采购绥芬河口岸俄罗斯路向陆运商业渠道承运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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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
(1)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并以“包”为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11.4万元/车次,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3)实际采购数量以招标人订单数量为准,不承诺最低订单数量。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被“信用中国”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 及其下属单位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三)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的组织(需提供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包的投标。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六)供应商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八)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九)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十)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十一)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十二)投标人营业执照中须有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资格等相应的业务范围。
(十三)投标人应至少具有2台跨境运输车辆,或与境外运输公司(非货运代理公司)有地市级及以上口岸总代理协议,须提供相关证明。(如境内车辆需要提供车辆照片、行驶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及国际道路货物车辆备案,如境外车辆需要提供车辆照片、行驶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如与境外运输公司(非货运代理公司)有地市级及以上口岸总代理协议(需要提供总代理协议、车辆照片、行驶证、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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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杨
咨询电话:010-51957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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