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202510NTSLD2-S001
2.2 项目名称:胜利东二 号露天煤矿工程 2026-2030 年剥离工程一标段
2.3 建设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2.4 建设规模:3000 万吨
2.5 计划工期:5 年,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1826 日历天。 本次招标项目计划工期为 5 年,将项目划分为两个合同执行,即第
一次签订合同工期为 3 年,第二次签订合同工期为 2 年。第一次签 订合同达到终止条件前一个月(终止条件见第四章第三节合同协议 书),招标人将对投标人第一次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投标人达 到履约条件且符合评价要求的,双方签订 2029-2030 年施工合同。 投标人未达到履约条件或不符合评价要求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此项 目,不再签订 2029-2030 年施工合同,双方互不追责。投标人无条 件按相关约定进行设备、人员退场事宜。
2.6 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招标人要求投入设备和人员完成 剥离物的采装、运输、排土;剥离半连续系统前端剥离工程(与剥离半连续系统 配合作业,涉及系统停机导致的前端剥离工程停止作业、设备排队等待等窝工情 况);采场及排土场腐植土收集、排土场边坡修整整形覆土(5 类剥离物暂估总 量 49635 万 m³, 960 水平以下硬岩量 11525 万 m³,详细数据见工程量清单);
采场及排土场标准化动态达标修整;采场及排土场洒水降尘、道路修筑及养护; 采场及排土场整理及挖设排水沟防治水专项工程(含到界台阶排水渠挖设及 U 型 槽铺设);采场及排土场安全设施构筑及道路标识设立;冬雨季及特殊条件下 (如节假日)施工;危废处置、噪声等环保达标排放;投入无人驾驶、电动自卸 车及建设相应充(换)电站、综合管控系统配合招标人智能化矿山建设配套设施; 使用两批次燃油设备(燃油设备使用时间达到 36 个月时,需全部更换新设备); 装修、维护、运行生活驻地、维修车间(含智能化改造)、加水站、驻地停车场、 洗车间、职工活动室等设施;平安大道、幸福大道(出入沟至 3、4 号道闸处)
日常维护等。(详见合同部分、技术文件等相关要求)
2.7 授标原则:本项目分为内蒙古胜利东二 号露天煤矿 2026-2030 年剥离工程一、二标段同时招标、同时施工, 投标人可参 与每个标段的投标,但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中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两个标段综 合评分均排名第一,则优先一标段授予,另一标段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被 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被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 ”、“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效 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述 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招标 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进 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须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5 年须具有至少 2 个露天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 业绩,单个业绩剥离量不低于 5000 万 m³(提供同一项目的多个年度分签合同的 视为 1 个业绩,且剥离量按照同一项目的多个年度分签合同累计计算)。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专 业须为矿业工程),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及以上,且在 合同执行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近 5 年须具有至少 2 个露天煤矿土石方 剥离工程项目经理业绩,单个业绩剥离量不低于 1000 万 m³(提供同一项目的多 个年度分签合同的视为 1 个业绩,且剥离量按照同一项目的多个年度分签合同累 计计算)。
3.2.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竣工验收证明(施工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盖章齐全);若竣工验收未完成,可提供已完成 5000 万 m³工程进度验收或结 算证明作为支撑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否则不予认可。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
工单位盖章齐全);若竣工验收未完成,可提供已完成 1000 万 m³工程进度验收或 结算证明作为支撑材料(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竣工验收证明 材料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签字,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 一级建造师电子 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 的电子证书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说 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
(5) 自有设备证明材料:指投标人(含分公司)已购置设备的设备合格证、 购置合同、购置发票等材料。
(6)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人投入本项目的全部设备为自有设备,入场时应 提供自有设备证明材料,非自有设备招标人不准入场 ”,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 则不予认可。
(7)投标人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工程设备,2025 年入场的工程设备生产 日期必须在 2025 年 1 月 1 日以后;后续年度新投入的工程设备生产日期与投运 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不予认可。
(8)投标人投入的主采挖掘机额定功率≥478kW,自卸车额定载重>70t, 否则不予认可。
(9)投标人须承诺“电动自卸车 2026 年 1 月 1 日前至少达到自卸车总数 30% 以上,无人驾驶自卸车至少达到 20 台,且电动自卸车、无人驾驶自卸车优先入 场投入使用,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在约定时间节点投入使用电动自卸车、无人驾 驶自卸车未达到约定比例、数量的,每少一台考核 1000 元/台 · 日。” 并出具 相关承诺书,否则不予认可。
(10)投标人须承诺“招标人新建 110kV 变电站投入正常使用后,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入场的电动自卸车占比达到已投入自卸车总数的 40%、无人驾驶 自卸车数量达到 60 台以上,设备数量既要满足月度、年度剥离量需求,同时满 足电动自卸车、无人驾驶自卸车投入比例及数量, 并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在约定 时间节点投入使用电动自卸车、无人驾驶自卸车未达到约定比例的, 每少一台考 核 1000 元/台 · 日。” 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不予认可。
(11)投标人须承诺“投入使用的全部燃油设备(包括挖掘机、自卸车、辅 助设备等)使用时间达到 36 个月时,全部更换为新设备,更换的新设备生产日 期必须为当年度 1 月 1 日以后,并接受招标人对投标人因设备达到使用时间未按 时更换新设备导致生产效率降低、设备出动率不足、设备故障率升高的考核 ”, 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不予认可。
(12)投标人须承诺“拟招聘入场的设备操作人员要求年龄为 50 周岁(含) 以下,职业健康体检合格且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不 予认可。
(13)投标人须承诺“第一次合同达到终止条件前一个月(终止条件见第四 章第三节合同协议书),接受招标人从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隐患等)、施 工质量(包括但不限于:一级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等)、工 程进度(年度计划工程量完成情况)、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队伍稳定、管
理人员履职、一体化管理等)四方面对投标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详见专用 合同条款附件九),投标人达到合同约定履约条件且符合评价要求的,双方签订 2029-2030 年施工合同,各类剥离工程单价仍沿用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提高签订价格或拒绝二次签订。若出现上述情况,视为投标人违约, 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未达到合同约定履约条件或不符合评价要求的, 招 标人有权终止项目,不再签订 2029-2030 年施工合同,投标人无条件按相关约定 进行设备、人员退场事宜,双方互不追责。” 并出具相关承诺书,否则不予认 可。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 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竣工 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员 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说 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 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件、 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字并 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时间 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0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07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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