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新能化)大唐内蒙古克旗公司7 万吨每年粗酚精制项目EPC 总 承包改造项目已 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编号:202510NHKQ-S001
2.2 项目名称: (中新能化)内蒙古克旗公司 7 万吨/年粗酚精制项目 EPC 总承包
2.3 建设地点:内蒙古克旗公司厂区内
2.4 建设规模:7 万吨/年
2.5 计划工期:本项目绝对建设工期为 14 个月(含冬歇期),暂定 2025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0 日,427 日历天。
2.6 招标范围:内蒙古克旗公司副产品深加工项 目主要包括 9 万吨/年焦油0#加氢提苯项目、7 万吨/年粗酚精制项目、30 万吨 /年焦油加氢项目、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项目以煤制天然气工艺副产的 焦油 0#、焦油 1#、焦油 2#及粗酚为原料,通过深加工进行产业链延申,进一 步提高副产品的附加值,为企业创造利润增收的全新增长点。
本次招标范围为内蒙古克旗公司 7 万吨/年粗酚精制项目 EPC 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 7 万吨/年粗酚精制主装置,产品罐区的泡沫站、
PSA 扩容装置、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新建污水提升池一、
初期雨水池一和三、系统管网、厂区电信、厂区供电与照明、给排水及消防管 网等)、装置内外道路等新建和扩建工程,原一期净化 35kV 变电站、原一期甲 烷化机柜间、原成品罐区泵房等改建或改造工程,以及各新建、改建或改造、
扩建工程和系统与原有工程的衔接工程。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土建、建筑、工 艺、设备、管道、仪表与自控、电气、给排水、消防、通讯、照明、暖通、分 析化验等系统的基础及详细工程设计、采购及供货、施工及调试工作,负责单 机试车、机械竣工直至工程中间交接前的全部工作,并在联动试车、投料试
车、开车和性能考核阶段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服务。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
3.1.2 财务要求: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且资产未 被重组、接管,也未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3.1.3 否决项包括供应商的以下情形:
(1)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有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2)按照集团供应商管理相关规定,应在规定范围内停 止授标或取消采购活动参与资格(“灰名单”、“黑名单”供应商等),且有 效期结束时间晚于投标截止日的。
对于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将在采购评审、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关键环节 进行复核,如存在违反上述否决投标条款情形的,不予授标或不签订合同。上 述否决投标条款所涉及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按照 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进行举证。
3.1.4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质 进行审查,资格条件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3.1.5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并出具相应证明。
3.1.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 企业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业甲级或 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施工资质: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
3.2.2 企业业绩要求:近 10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 至少 1 个已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 1 万吨/年及以上粗酚精制项目或 1 个已中间 交接或竣工验收的 10 万吨/年及以上酚类及同系物深加工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 业绩(E 或 EP 或 EPC),且同时近 10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具有 2 个已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合同总额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石油化 工或煤化工施工业绩(C 或 PC 或 EPC)。(上述业绩可以不在一个合同内体
现)
3.2.3 人员资质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在投标阶段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经理职务。
3.2.4 人员业绩要求: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 1 个及以上已中间交接或竣工 验收的煤化工或石油化工项目(包含联合体形式)的项目经理业绩。
3.2.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5.1 联合体允许最多 2 家单位联合组成,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 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 或者与其他投标方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须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 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协 议书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 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3.2.5.2 联合体设计单位具有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化工工程)专 业甲级或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近 10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至少 1 个已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 1
万吨/年及以上粗酚精制项目或 1 个已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 10 万吨/年及以上 酚类及同系物深加工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业绩(E 或 EP 或EPC)。
3.2.5.3 联合体施工单位须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10 年(2015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具有 2 个已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合同总额 1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石油化工或 煤化工施工业绩(C 或 PC 或EPC)。
3.2.6 其他特殊要求:
(1)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和合同 主要内容页、合同金额)、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工 业绩提供的中间交接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 全,否则不予认可;已经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项目的设计业绩可提供用户证
明。设计业绩、EPC(施工业绩除外)业绩中不包含粗苯加氢或焦油加氢项目主 装置,仅为公辅设施的为无效业绩)。
(2)拟派项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须包含:合同(至少包含合同首页、签字 盖章页和合同主要内容页),中间交接或竣工验收的验收证明(EPC 业绩或施 工业绩的中间交接证书或竣工验收证书必须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齐全,
同时证明材料中须有拟派项目经理姓名,否则不予认可)。
(3)一级注册建造师证(满足建办市〔2021〕4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相关要求。一级建造师 电子证书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象笔迹不一致 的,该电子证书无效;电子证书上已标明使用时限,超出使用期限的电子证书 无效。
(4)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参与投标时,属于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部门相关名录所列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以及 《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推荐目录》成果的,仅需提交正式印发的名录文件并 说明本次投标属于名录中的哪一项,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
求。
3.3 注意事项:
3.3.1 以上资质要求均需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
3.3.2 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 没有竣工验收时间的,以签字盖章中的最晚时间为准;签字盖章无时间的,以 竣工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上述时间的不予认可。
3.3.3 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证明业绩类型及规模,否则不予认可。
3.3.4 用户证明须由最终用户盖章,可以是验收证明、使用证明、回访记 录。
3.3.5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清晰可辨,不能识别有效信息的不予认可。
3.3.6 如发现拟派任项目经理在投标阶段存在其他在建工程情况,评标委 员会将启动澄清程序,投标人应按澄清要求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项目经理变 更说明或在建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3.3.7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示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 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 工的除外)。
3.3.8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方式开评标,除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满足签字盖章要求外,投标商务文
件、技术文件、价格文件和其他文件首页由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 签字并加盖电子单位公章后即视为满足招标文件所有签字盖章要求。并按照规 定的时间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即可,无需逐页签字盖章。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5 年09 月 23 日至 2025 年 10 月 09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联系办理入围供应商事宜,开通后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在线完成招标文件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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