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黄河茨哈峡水电站工程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项目招标公告
黄河水电物资 受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的委托,就黄河茨哈峡水电站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或发包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项目资金来源:本项目由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 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予以解决,资金已落实。
招标项目编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规模:工程为一等大(1)型,电站拟建装机容量4200MW,初拟水库正常蓄水位2990m。枢纽工程主要由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右岸溢洪道及泄洪放空洞,左岸地下引水发电系统、开关站等建筑物组成。
项目整体进度:初拟工程施工总工期120个月,首台机组发电工期108个月。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取得核准批复文件并通过发包人投资决策、开工决策为止。
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如投标人需现场踏勘,请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所需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解决,安全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招标范围
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深度,完成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设计及相关专题专项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地勘、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正常蓄水位选择专题报告、枢纽布置专题研究报告、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专题报告、工程安全预评价专题报告、治安反恐防范专题报告、工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专题报告、工程防震抗震研究设计专题报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工程建设必要性专题报告、项目选址规划论证报告、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工作;配合、接受发包人组织的项目预可研和可研报告以及相关专题专项报告的设计成果咨询、评审(估)和审查,并承担相关会务费用;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核准和投资决策、开工决策审批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二卷第5章发包人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资格和相应的履约能力;
(2)投标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和信用(以“信用中国”网站 网站查询为准, 没有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处于会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财务状况及资信:近三年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没有财产被接管、冻结或处于亏损、破产状态。应提供经独立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报表、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纳税人资格证明。
(4)投标人近36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责任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6)投标人没有处于 及国家电投*公司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内;未被列入 供应商涉案“黑名单”。
3.2投标人专项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须具备有效营业执照,同时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投标人近36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不存在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近18个月内(含,自投标截止日起往前推算)在 公司系统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投标人具有完善的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保证体系,通过第三方认证审核,并获得认证证书;
(4)投标人近15年(2010年1月1日以来,首台投产发电时间在此之后)至少独立承担过1项国内已建具有地下厂房的一等大(1)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包含预可研及可研阶段勘察设计业绩)。(须附合同及业绩证明材料);
(5)拟任本项目的
(1)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
(2)担任过至少1项一等大(1)型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业绩。(须附合同、任命文件或业主证明材料)。
(3)核查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须为投标方在册人员,提供近3个月养老社保缴费证明,若法人投标可不提供社保证明/授权书;
(4)本标段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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