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因私出国(境)证照智能保管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因私出国(境)证照智能保管柜项目已审批,项目资金为招标人自筹;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广东省分行因私出国(境)证照智能保管柜进行采购,采购结果适用于广东省分行所有机构。  
    2.2项目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因私出国(境)证照智能保管柜项目  
    2.3项目编号:ZTGDGSYH025009  
    2.4项目类型:货物类  
    2.5 划分标包: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2.6招标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容量要求   |  
      
 
       
       |   1   |  
         大容量卡本合一设备   |  
         预估采购数量为22台,以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  
         本式证件不少于800本,卡式证件不少于800张。   |  
      
 
       
       |   2   |  
         中容量卡本合一设备   |  
         本式证件不少于400本,卡式证件不少于400张。   |  
      
 
       
       |   3   |  
         小容量卡本合一设备   |  
         本式证件不少于200本,卡式证件不少于200张。   |  
      
 
     
    
 
    
    注:项目内容及需求: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2.7交货期:合同签订后,根据不同地市需求下单后90天内到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如未按规定的期限交运产品,供应商向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每迟交一周,支付订单价款的千分之二,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  
    2.8合同期限:2年  
    2.9招标预算:540万元  
    2.10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供应商为分支机构,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投标人必须是具有招标设备生产能力的制造商,具有足够的设备制造生产规模及能力,具有足够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销售服务能力。  
    3.5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须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具体详见招标文件格式)。  
    3.6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须提供声明函)  
    3.7在与工商银行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没有重大合同违约、泄露工商银行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事件。(须提供声明函)  
    3.8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须提供声明函)  
    3.10投标人不存在以下情形:五年内曾在招标人各机构担任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务,或参与过集中采购工作的有关人员及其实际控制企业签订了咨询、顾问或类似协议,或上述有关人员在招标方担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涉金融业务的销售部门人员。(须提供《离职人员关联情况承诺函》)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不接受合同分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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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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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365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