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招 标 公 告
项目名称:A1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招标编号:M4400000707533540
招标代理
2、项目概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A1项目投资及与政府/电网方签署授予合同的专项法律服务,按服务时序分为前期项目投资法律服务、项目授予合同(包括与政府/电网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建设运营/电网购售电等的项目合同)审核签署法律服务两个部分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 3、招标范围(内容): 本项目指标范围为A1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范书。 4、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投标资格要求: 5.1 投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律所(牵头律所)具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经营资质,且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所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律师事务所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提供中国律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所执业许可证或登记证,加盖公章或电子章】; 5.2 投标人应具有“有效业绩”,“有效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①~③项所有条件: ①业绩范围:环保或能源或电力项目。 ②业绩内容及数量:投标人中国律所须具有海外的法律服务业绩至少1个;且投标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所须具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服务业绩至少1个。 ③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当日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证明文件:提供相关业绩合同关键页,关键页须能清晰体现资格条件相关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章】; 5.3中国律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律所近三年未被所在地律协或其他监管机构给予可能影响本次法律服务的处罚。【证明文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5.4 投标人中国律所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及“信用电力”网站(http://creditpower.cec.org.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证明文件: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5.5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须为中国律所(联合体单位总数不超过3家)【证明文件:提供格式:1-11 联合体协议书加盖各方公章或电子章】。 6、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7、重要提示: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按招标文件“第五章 格式1-8 廉政承诺函”的内容及格式进行承诺。 8、 未在中国电力招标采购网(www.dlztb.com)上注册会员的单位应先点击注册。登录成功后的在 招标会员 区根据招标公告的相应说明获取招标文件!